深圳市金龍天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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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新能源產業逐漸成為全球熱點。據統計,在國外電動汽車和儲能市場需求旺盛等多重因素的推動下,2023年一季度中國鋰電池出口1097.9億元,增速達到94.3%。
中國企業紛紛在海外布局產業鏈,進一步帶動了相關產業的出口。那么,鋰電池類貨物海運出口,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鋰電池運輸的分類
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對危險貨物的分類,鋰電池屬于9類雜項危險貨物之一。
在運輸方面,鋰電池又被細分為單獨運輸的鋰電池、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含有鋰電池的車輛和裝在貨運裝置中的鋰電池四大類。
從產品類型的角度,上述四大類則再次細分為7個條目,我們通過對應的UN編號,可以區分鋰電池貨物在運輸中的不同產品類型。
圖源:龍轅供應鏈 侵刪
二|鋰電池類貨物運輸的要求
1、在貨物運輸中,鋰電池要持有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8.3節的試驗證明和試驗簡介。
2、電池和電池組要按照要求,配有安全排氣、防止短路等安全裝置。
3、鋰電池和電池組貨物包件要滿足《國際危規》第6章的構造與試驗要求,取得檢驗合格證明,并張貼鋰電池專屬標記。
4、運輸鋰電池貨物的集裝箱,要按照有關國家標準進行裝箱,在集裝箱四周要張貼第9類危險貨物標牌。
鋰電池9類標簽
5、貨物所有人和承運人須按規定辦理完成船載危險貨物報告和申報手續后方可運輸。
三|我國對于鋰電池出口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鋰電池貨物出口需要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俗稱為“危包證”。有“危包證”,符合海關監管和國際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滿足以上要求的鋰電池貨物才能出口。
四|部分鋰電池豁免“危包證”
根據國際規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要求,主要分為兩大類:
1.屬于UN3171的鋰電池
即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具體來說,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對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h。
上述電池在滿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特別注意:
豁免情況僅豁免“危包證”,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
鋰電池標記
五|出口鋰電池及鋰電設備包裝要求
1.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該采取保護措施,防止電池或電池組因在容器中的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
對于總重大于等于12千克的,采用堅固、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還需要有堅固的外包裝、保護外罩、托盤或其它搬運設備。同樣,這種電池或電池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動,電極不得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
圖源:寧波海事
2.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除了它的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設備必須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動以外。電池或電池組還要完全被包裹。
3.裝在設備中的電池或電池組,除了滿足前面的要求以外,應該有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的措施。同時還要防止電池或電池組短路。
總結:
隨著鋰電池出口規模不斷擴大,在海運出口鋰電池運輸中一定要落實相關安全要求,不能抱有僥幸心理。